房产信息网查询不到楼盘信息(房产局查不到房产信息)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产信息网查询不到楼盘信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产局查不到房产信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买了房子,但是在网上查不到这个小区怎么回事?
- 2、不动产中心查不到房屋信息是怎么回事?
- 3、昆明房产信息网查不到项目信息的原因
- 4、房子的信息为什么在房产局查不到?
- 5、已备房子只能查到户主信息查不到房屋信息
- 6、为什么名下查不到房产了
买了房子,但是在网上查不到这个小区怎么回事?
有的地段商品房刚盖好,新建的小区还没有备案,所以会网上查不到信息的。。
不动产中心查不到房屋信息是怎么回事?
不动产中心查不到房屋信息是因为房产类型是小产权房,所以没有房屋信息。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产权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小产权房
昆明房产信息网查不到项目信息的原因
昆明房产信息网查不到项目信息的原因?这个问题答案应该是项目没有上报过,没有获得审批 所以查询不到。
房子的信息为什么在房产局查不到?
所购买的房屋为小产权房,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
查询房产信息,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房管局大厅窗口或者自助查询机上查询,可咨询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一般来说房产信息都会有备案归档,存放在房管局档案室,如果有条件,也可以在房管局档案室查询到房产信息。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个人合法途径获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的侵犯,同理,个人房产信息和其他如银行存款信息一样属于个人隐私,具有保密性,不得随意查询、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管局称个人隐私不能查 “大修金”信息公开咋就这么难
已备房子只能查到户主信息查不到房屋信息
查询已网签且未备案房产的方法: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由于商品房购房备案查询网站不是全国统一的,所以你还得到地方商品房购房备案查询网站查询。你只要打上你当地的房产管理局的官网就可以了查询到了。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本网网签备案数据信息来源于房管局,通常情况下与房管局信息更新保持一致。如果您在房管局网站上已查询到网签信息,即可说明您的网签备案已经成功。
为什么名下查不到房产了
法律分析:1、可能是房子还没有备案,一般来说,若是房子没有进行备案,那么是查不到房产信息的。
2、可能是查询房产信息的方式错了,一般需要去登记交易中心查的,这种信息是不会在网上随意公开的。
3、此外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在查询房产信息时,只有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才能查询个人名下房产信息,其中委托人查询时还需要办理公证委托书,不可私自查询他人房产信息,因为他人房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一样,是属于个人的隐私,具有保密性,不得随意查询、传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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