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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保护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的角度作出系列规定,下面进行简单介绍。
一、《办法》规范的互联网广告活动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的范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及两种表现形式。
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一种表现形式: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另一种表现形式: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三、细化弹出广告无法一键关闭的五种情形
《办法》第十条细化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无法一键关闭的五种情形: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4.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四、明确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四种方式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四种方式:1.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2.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3.虚假的奖励承诺;4.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五、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第十二条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明确了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办法》第十七条从保护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角度作出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办法》还有许多新的规定要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互联网广告发展密切相关,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供稿:广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