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8(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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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一般分为以下的2个方面。1、征收标准。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具体减除幅度由人民政府确定;2、征收期限。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实施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房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屋房产税的地区 。房屋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范围征税房产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范围 。
1、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屋房产税并不是对的房屋都征税房产税,而不仅仅是对城镇的商品房、经营性房屋征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种房屋财产税,也是一种财产税,那么就是直接税;
2、房屋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由于目前并无确定的征收标准,根据其他国家及试点城市的政策,大概的标准应该是从价计征或者房屋从租计征;房屋从价计征是按房屋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屋余值计征。房屋从租计征是按房屋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在交纳房产税时候,大家可以根据上述方法来计算自己应该交纳的税费,及时的交纳自己的房产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房产税如何征收?
1、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在2011年1月28日其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距今已经超过7年。目前,房产税立法准备工作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牵头研究。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已将房产税法列入预备项目,并且是立法项目的第一类,继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后,房产税立法工作已经被提上日程。
2、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税不会立即开始征收,而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立法程序。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目前看,2018年是房产税立法比较恰当的时机。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个关键变化是,与过去两三年相比,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库存量明显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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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有几套房开始收房产税
一、目前全国性房产税法还未出台,只是在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额;重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2014年1月28日,房产税试点满三年。上海和重庆进行试点如果以后实行了,房子越多,税越高。
二、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原则上,名下房屋数量是无限制的,几个一线城市的限购政策除外,在购买房屋时,每套房屋都要交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税试点
百度百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1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0号发布)。
2.《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豫政文〔1995〕142号发布)。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7日豫政〔1996〕73号发布)。
6.《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7.《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8.《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8日省政府令第78号发布)。
9.《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10.《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0年4月2日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11.《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2.《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2011年3月9日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五条修改为: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房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发布的豫政〔1998〕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七条。
删去第十七条。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6.《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7.《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1999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50号发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九条。
8.《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2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他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缴纳水处理费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10.《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2004年6月19日省政府令第81号发布):
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11.《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一)《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9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二条。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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